原告高XX和被告于X于2010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1月被告离开与原告经常居住地后至今未回。2015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但双方感情未有任何改善。高XX选择再次起诉。
办案过程: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被告不是上饶本地人,户籍地是黑龙江讷河市。那么理论上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委托人十分抵触去黑龙江起诉,觉得路途遥远,情况又不熟悉所以渴望在当地起诉。笔者注意到被告于X自结婚起到离家出走的两年时间里都是在上饶居住工作的,那么上饶就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上饶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经常居住地的定义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那么剩下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恐怕立案都很困难。在笔者的指导下委托人去当地居委会开了证明证实原被告婚后居住生活在皂头镇毛根村且被告自2013年离开毛根村后未返回。这份证据确实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笔者非常顺利地在县法院立案。
被告于谋在法院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后,未能出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高XX与被告于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于XX随原告高XX生活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由被告于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于X负担。
案件点评:
什么情况可以在原告地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但是离婚案件还是存在很多例外情况,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