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侣,在谈恋爱期间被幸福冲昏了头,就会选择闪婚。
可是,由于双方婚前没有很好的了解,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夫妻双方因为缺少沟通和了解,往往很快就会面临离婚的地步。
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后,彩礼的归属问题往往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一方要求对方把彩礼还给自己,另一方称这是结婚的时候自愿给我的彩礼凭什么还给你?双方经常为此争执的焦头烂额。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离婚后彩礼究竟是否可以要回来呢?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针对彩礼返还的情况,需要满足以上的条件才可以返还。
信金国律师在以往的咨询接待案例中,就有不少夫妻双方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李雷与韩梅梅于201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结婚仅三个月韩梅梅便离家出走。
2017年11月22日,韩梅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雷提出因婚前给付彩礼致其生活困难,要求韩梅梅退还全部彩礼并赔偿婚礼花销。
最终经过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李雷和韩梅梅两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韩梅梅亲属代其当庭退还了彩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婚前按照本地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的,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信金国律师认为,本案中,韩梅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雷请求韩梅梅返还彩礼的情况。
经过分析查证,李雷系婚前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并确实导致其婚后生活困难,故李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会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而且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一段婚姻是否和谐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代表着两个家庭的和谐,婚姻的幸福和稳固应以相互了解包容为基础,从而建立美满温馨的“小家庭”,融入和谐社会“大家庭”。